安寧緩和身後事清單

 

安寧緩和照護-身後事清單

 

當摯親善終,除了後事的安排,也需繁瑣事務處理,以下訊息,提供你參考

辦理項目

辦理期限

受理機關

檢具文件

死亡證明書

 

醫療院所/當地衛生所

1.逝者身分證、健保卡。
2.家屬身分證、印章。
3.可多申請份數備用,一般10-15份。

死亡登記除戶謄本

於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

戶政事務所

1.逝者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配偶需換證,備戶口名簿、印章、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4.代辦者需備委託書。
5.謄本可多申請份數備用。

殯儀館

當地殯葬館

 
1.由家屬親自辦理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2.委託代辦,應出具家屬委任書。

火(埋)喪許可

 

火喪:殯儀館

土喪:各埋喪所在地公所

1.死亡証明書。
2.申請者身份證。
3.葬儀社可代辦。

公立靈骨塔

 

鄉鎮市區公所

1.死亡證明書(正本)、逝者除戶謄本1份。
2.申請人戶籍謄本1份、印章。
3.火化證明。
4.中低收與低收身分者可申請補助。
5.榮民可至榮民服務處申請喪葬補助。

合法私人墓地或靈骨塔

 

各塔位公司

1.死亡証明書。
2.申請者身份證。

家屬請假用

   
1.訃聞。

健保退保

 

戶政事務所/投保單位

1.逝者死亡證明書、健保IC卡。
2.申請人身分證。

勞保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保局

1.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2.除戶戶籍謄本。
3.受益人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戶籍者1份即可:受益人如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5.受益人印章、戶口名簿及存摺封面影本。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保局

1.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
2.除戶戶籍謄本。
3.受益人戶口名簿影本、印章、銀行(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農保(喪葬津貼)

自被保險人死亡當

起2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給付。

農會

1.死亡證明書。
2.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3.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5.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公保(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

死亡給付:應於得請

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眷屬喪葬津貼:應於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1.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3.申請眷屬喪葬津貼: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
4.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

榮民(喪葬津貼)

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榮民服務處

1.死亡診斷書、除戶戶籍謄本。
2.健保退保證明。
3.領據或喪葬費單據。
4.服役滿10年以上但未支領終身俸者能申請10000元喪葬慰問金。
5.無職的遺眷(無職之配偶、未成年之子女,或具有中度以上身障手冊已成年但未婚者)可申請遺眷證,領取救助金40000元。

職業工會互助會

 

所屬公會互助會

1.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
2.受益人身份證及存摺影本。

鄰里長補助

 

洽詢鄰里長申請

1.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
2.訃文、存摺影本。

一般保險給付

死亡10日以內以書面

通知保險公司,一個

月內檢具所需文件向

該公司申請給付。

各保險公司

查詢:

02-25612144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保險單。
2.理賠給付申請書。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印章。
5.同意調閱病歷聲明書。
6.健保個人授權書。

所得稅申報

次年5月可再申報被

扶養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1.由申報義務人(配偶或繼承人)替逝者申報。

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

報(得延期3個月,

但需事先於死亡日起

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當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1.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公文影本。
5.繼承系統表一份。
6.完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7.存款證明、股票證明、汽機車行照、土地及建物謄本。

查詢土地及房屋、股票、股東投資等資料、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無期限

國稅局/各地稅捐稽徵處/可用財政部網路查詢:財產歸戶清單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2.繼承人身份證正本。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債權、債務

 

向銀行、金融機構、相關債務人查詢

1.辦理債權繼承
2.銀行或金融機構等貸款或債務,銀行或金融機構會主動催討。一般私人債務依憑證求償。

拋棄繼承

(全部拋棄繼承)

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

月內

逝者戶籍地之地方法院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除戶戶籍謄本。
3.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
6.費用1000元

限定繼承

(以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

繼承開始(即死亡時)

時起三個月內

逝者戶籍地之地方法院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申請人聯絡電話)
2.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5.費用1000元。

繼承登記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需於死亡日起算6個月

內提出繼承登記(可扣除申報遺產稅期間,若

逾期辦理登記,每逾期

1個月會罰登記規費一倍最高至二十倍)

轄區地政事務所

1.除戶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3.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4.繼承人印章、申請人身分證、繼承系統表。
5.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6.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證明。
7.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汽機車繼承過戶

隨到隨辦

各地監理站

1.法院認證證明或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或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
2.遺產稅完稅證明。
3.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保險有效日期須逾三十日以上)。
4.行照、繼承人雙證件、印章。

自來水用戶姓名變更

自來水公司營運處

1.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水單收據

電力用戶姓名變更

台灣電力公司營運處

1.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2.電費單收據。

電話/手機用戶姓名變更

中華電信服務中心

1.申請人雙證件、私章。
2.除戶戶籍謄本。

 

編碼:5000/T195

護理部編印

安寧療護專科醫師審查(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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